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数据局
2025年7月28日
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
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解决经营主体办事证明多、耗时长等问题,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依据《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进一步深入实施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开展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是使用基于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汇集的各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形成《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专项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向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替代多个行政机关单独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便利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除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其他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外,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无需额外要求经营主体提供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一)适用范围
1.《专项信用报告》包含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等对经营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包含涉密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犯罪记录等信息,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产生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给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相关信用信息。对《专项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2.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可以使用《专项信用报告》证明自身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除报告使用方有明确要求外,专项信用报告涵盖时间范围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二)应用领域
在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行政、犯罪记录、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进出口、水利、农业农村、畜牧、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中医药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煤炭安全、矿山安全、林业和草原、湿地、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民族宗教、体育、统计、医疗保障、国防动员、金融管理、知识产权、能源、粮食和物资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防救援、住房公积金、税务、档案、密码、气象、地震、通信管理、测绘、铁路、海事、网络安全、城市管理、家政服务、数据等57个领域。
(三)应用场景
1.融资上市类。经营主体申请国(境)内外上市、挂牌、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再融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等,可使用《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2.政府投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可使用《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3.行政审批类。各级政府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专项信用报告》,依法依规将该经营主体有无违法违规情况作为行政审批决定的参考。
4.三方服务类。经营主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尽职调查、开展商业合作时可使用《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5.行政执法类。各级政府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专项信用报告》,将该经营主体有无违法违规情况作为首违免罚和自由裁量的参考。
6.政策申请类。各级政府部门在受理经营主体申请资金支持、优惠政策、项目申报等惠企政策资质审核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7.评优评先类。各级政府部门在对经营主体开展评优评先、评比表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8.金融服务类。金融机构在对经营主体信贷审核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掌握经营主体有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
9.公证服务类。公证机构在经营主体申办公证事项(事务)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掌握经营主体有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
10.其他类。其他可以用《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证明,且不危害国家安全、不侵犯其他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情形。
二、工作安排
(一)归集完善信用信息。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负责全省信用信息全量归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各数据产生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数源单位)应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确保应归尽归、全量共享,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已实现全量归集的基础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自2021年以来的行政强制等信息在2025年9月底前全部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健全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包含涉密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犯罪记录信息等常态化归集共享机制,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数据需求,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报送并更新业务数据,实现上述信息归集全覆盖。建立数据对账机制,确保数据信息实时交换共享、完整准确。省公安厅、省营商环境局要完善犯罪记录信息归集目录,明确有关数据标准和数据规范。经营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和中央国家机关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统一使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
(三)完善《专项信用报告》标准。依据国家公共信用报告有关标准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报告展示的具体事项、出具时间、真伪验证等重要内容。根据经营主体和各级政府部门实际工作需要,对《专项信用报告》动态更新,完善内容,探索提供专业化、多元化、定制化服务。经营主体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申请《专项信用报告》时,经核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的,系统及时提示相关记录的时间、内容。对于已修复的信用信息,在《专项信用报告》予以展示,并标注“已修复”。
(四)扩展优化“信用代证”服务。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开设“信用代证”栏目,建立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专区,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将“信用代证”纳入全省“高效办成一件事”栏目,推行“信用代证一件事”,同步提供《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咨询、投诉、真伪验证等高效、免费、便利化服务。要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通过综合服务窗口或信用服务窗口、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等提供《专项信用报告》线下查询、打印渠道,为不方便网上办理的相关主体提供便利。支持信用主体根据应用场景需要自行选择报告涵盖的时间和领域,防止信息使用不当损害各主体合法权益。
(五)完善信息异议处理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用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内容有误或者对信用修复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或12345热线、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办不成事”窗口提出异议申诉。受理申诉的营商环境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异议申诉情况推送给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和省营商环境局。数源单位核实确认相关信息有误的,要于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省营商环境局作出说明并更正数据。
(六)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全面加强平台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损毁、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信用代证”改革是减轻经营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强化工作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业务工作流程,对于已经列入本方案的应用场景,应当充分根据经营主体意愿,推荐使用《专项信用报告》代替相关证明,便利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
(二)强化报告核验。支持报告使用方依授权查询和真实性核验,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和《专项信用报告》提供的真伪验证二维码验证报告内容真实性。经验证发现经营主体故意造假、篡改报告内容的,不再适用“信用代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强化推进落实。省营商环境部门定期对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评估,推动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实现“一份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严格按照国家对“信用代证”跨省互认的统一部署,做好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有序推进“信用代证”跨省互认。
(四)稳步探索创新。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有条件的城市进一步拓展“信用代证”应用领域和场景,将“信用代证”工作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稳步规范探索信用承诺制,支持信用主体对暂未覆盖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承诺,并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明确虚假承诺的信用主体不再适用“信用代证”。
(五)强化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经营主体在本方案已经明确的应用场景使用《专项信用报告》。要确保有关违法行为信用信息等及时报送,对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来源: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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