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营商环境局、司法局:
为做好《黑龙江省服务企业效能提升突破年行动方案》(黑办发〔2025〕9号)、《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2025-2027年)方案》(黑环组发〔2025〕1号)贯彻落实,聚焦涉企法治环境建设突破,进一步优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失信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归公平市场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两书同达”的重要意义
“两书同达”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向被处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受到行政处罚后,按照有关规定,其失信行为将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主体履行完法定义务并经过最短公示期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终止公示失信信息。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失信主体对信用修复政策不了解,没有及时申请信用修复,会受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失信约束或惩戒。建立“两书同达”机制,有利于帮助失信主体及时了解信用修复政策,教育、引导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及失信行为,减少因失信行为被公示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对激发经营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全社会诚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两书同达”工作内容和工作安排
(一)明确适用范围。按照“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全省范围内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或者适用普通程序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时,应当制定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信息公示期限、信息公示平台、可申请信用修复时间及方式等内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省直有关单位原则上要制定本系统全省统一样式的信用修复告知书。省直有关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但下级部门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可由实际工作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自行制定信用修复告知书样式(参考模板附后)。
(二)加强统筹推进。各级营商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及时解决“两书同达”和信用修复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持续建立完善规范、便捷、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部署、优化、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加强对“两书同达”推进和指导,实现“两书同达”于2025年7月1日前在系统内全面执行。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要切实落实“两书同达”工作要求,确保信用修复告知书应达尽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据自身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两书同达”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的落地实施。
(三)规范探索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积极有为、稳妥有序、依法规范为原则,探索建立科学完善、规范便利的“多书同达”工作机制,并将应用领域拓展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要深刻认识失信信息公示的重要目的和意义,在失信主体充分认识、检讨自身错误并全面整改失信行为,履行完成有关法律义务的前提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可以依法依规予以信用修复主动提示提醒、在有关规定时限范围内合理压缩办理时限;营商环境部门可以提供帮办代办等服务,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质效。要杜绝在经营主体不知情、不认同的情况下盲目为失信主体提供修复,避免增加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工作负担。鼓励中直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省内“两书同达”“多书同达”工作机制。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省直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两书同达”工作作为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理念、提升服务企业效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将信用修复指导关口前移,稳妥有序推进行政处罚领域的“两书同达”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省直单位要加强信用修复政策宣贯指导,提高信用修复政策知晓率。要加强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落实“两书同达”的业务培训,完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总结经验做法,不断提高“两书同达”工作实效性。
(三)及时跟踪落实。省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两书同达”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严格按照“四个体系”闭环工作落实机制的有关要求,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无合法理由拒不执行“两书同达”,侵害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权益、在信用修复工作开展过程中设置门槛和阻碍,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各地各省直单位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省营商环境局、省司法厅反馈。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参考模板)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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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