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政策的通知
黑财金〔2023〕1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内各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1号)有关要求,保证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连续性,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现将“双稳基金”担保贷款阶段性延期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延期还本
(一)适用范围。按照《关于再次对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的通知》(黑金发〔2022〕2号),已经进行延期的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和已到期的2022年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提倡应还尽还,经营确有困难的贷款主体可以申请延期还本。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根据贷款主体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商决定是否办理延期。
(二)贷款延期方式。金融机构根据企业贷款延期申请,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对还款困难的贷款主体,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
(三)延期时限。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投放期限同步延长。
(四)续贷和担保条件。续贷资金用途仍为流动资金,单笔可续贷额度最高不超过已延期政策贷款额度或2022年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额度,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贷款利率不超过申请延期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基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按0.5%收取,对于进行延期的2022年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继续给予担保费全额减免,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五)风险补偿政策不变。按照《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约定,风险补偿采取“单笔赔付、总额限制”的政策保持不变。赔付总额按“双稳基金”担保贷款当期总规模和“两增”完成情况为基础确定并保持不变。
(六)参与银行机构及融资担保机构不变。由签署《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并已承做“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及融资担保机构继续履行对存量贷款的延期工作。
二、延长2022年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政策投放期
将2022年启动实施的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政策投放期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2022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投放期限同步延长,有关要求继续按照《关于印发〈2022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金〔2022〕44号)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要持续加强贷后、保后监督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密切监测新增担保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贷款质量变化,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做好预案。
(二)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合作,相互配合。银行机构应配合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各环节各类信息和资料。融资担保机构应依规向银行机构及时进行代偿。
(三)对不良担保贷款,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要依法合规进行催收和追偿工作,并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其中不符合代偿要求的贷款,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在核清事实后剔除,各相关金融机构有义务积极配合。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0日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