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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58号令与36号令在信用修复政策上有哪些主要区别? 
留言内容: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58号令)与4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36号令)在信用修复政策上有哪些区别?
留言时间:     2026.03.31 
回复单位:     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 
回复时间:     2026.03.31 
回复内容:    
58号令与36号令在信用修复的核心定义、失信信息分类、办理流程及特殊情形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如下:
       一、核心定义与范围不同
       58号令聚焦于“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其范围为“移除名单、终止公示”;36号令明确4月1日后,“信用修复”包括三项内容:终止公示、停止共享、解除惩戒。
       二、失信信息分类标准不同
       58号令对行政处罚信息规定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等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公示期则由各部门自行规定;36号令将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统一设置公示期。
       三、办理流程机制不同
       58号令仅行政处罚通过“信用中国”申请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由各部门自行接收处理,信息同步更新,不设统一入口;4月1日后,36号令实行“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受理机制: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修复申请,均由“信用中国”网站接收,并按“谁认定、谁修复”原则推送至认定失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对尚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中国”可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