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等文件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数据标准,提升数据质量,优化数据归集公示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更新调整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标准。请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和新版标准内容,逐步完善相关信息化系统,畅通数据归集渠道,不断优化公示内容,确保“双公示”工作扎实推进落实。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内的数据归集公示标准,届时《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相关标准将不再实施。
联系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王翊亮 68502284
张涵宇 68502346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崔迎琪 88650770
黄 迪 88650352
附件:
2.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数据标准字段详细说明.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