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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2022.10.19

  2016年6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有关要求,规范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我委先后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和《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发改电〔2015〕806号)等文件,在此基础上,为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对“放管服”工作的支撑作用,进一步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经保密审查后,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经保密审查后,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参照各地方做法编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目录数据项应包含:项目名称、行政决定部门、行政决定类别(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设定依据、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内容。同时,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职能调整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等,及时调整目录。各部门各地方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在本部门网站和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公示事项目录,并将现阶段编制的目录上报至“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目录将作为对各部门各地方“双公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依目录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应归尽归,应示尽示”。

     二、进-步改进“双公示”有关工作 

  

     一是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进行区别公示。凡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要全部归集、全部公示,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凡涉及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现阶段“信用中国”网站只归集数据,暂缓公示,待相关规章标准规范完善后,再恢复公示。各部门各地方可依法依规探索开展自然人行政处罚信息分类公示工作。“双公示”信息中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的,要隐去部分信息,妥善做好自然人权益保护工作。

     二是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分类归集。从2016年6月1日起,凡属于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仅归集到各部门各地方相关平台系统,暂不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不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对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整理和分析处理,探索建立轻微失信预警与累积惩戒机制。

     三是加强“双公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工作。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要及时暂停公示相关信息,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及时恢复、更正或撤销相关信息公示。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要依法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公示。

  

     三、调整完善“双公示”工作相关数据标准 

     一是属于“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的信息,其截止日期按照长期有效格式填写,并在备注栏明确标注“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当行政相对人使用“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后,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应将截止日期变更为“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使用当天日期,并及时再次报送、公示相关信息。

     二是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时,行政相对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码等机构代码可为空项,但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申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及时公示和上报相关信息。登记管理部门受理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时,需补全相关机构代码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及时公示和上报相关信息。

     三是对撤销、异议的“双公示”信息要及时更新当前状态。

     四、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成员单位和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的“双公示”信息上报工作 

  在各省区市和第一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开展“双公示”工作的基础上,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成员单位和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的“双公示”信息上报工作。各部门各地区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即时的“双公示”数据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报送系统登录网址为:https://sgs.creditchina.gov.cn。

     五、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考核通报 

  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力量,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落实,明确“双公示”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将“双公示”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组织相关技术力量对“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等进行专项考核评估工作。国家发改委将每季度向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用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考核情况。年终将全年考核情况通报至各省级人民政府,并向国务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双公示工作相对滞后的省区市拟在三季度派出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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