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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1]4号)
2022.10.2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14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依据本办法,我厅将首先开展省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请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积极配合,确保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新版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上线工作,认真梳理2017-2020年开展本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信息,尽快启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2月23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照规定完成信息登记注册,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评价行为根据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评价行为和重点评价行为(《评价表》中标注★)两个等级。

重点评价行为是指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重点评价行为之外,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四条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半年。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包括代理行为互相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满分为200分,其中:代理行为互相评价100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100分。

第六条 信用评价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施。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作出信用评价,不得恶意评价。省财政厅将恶意评价行为列入监督检查考核范围。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八条 代理行为相互评价。各方评价主体(采购人、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评审专家)应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人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在监管平台上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供应商评价代理机构)》(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代理机构)》(附件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评审专家评价代理机构)》(附件3)完成对代理机构的评价;1个项目评价1次,评价结果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供应商评价占40%(附件1),采购人评价占30%(附件2),评审专家评价占30%(附件3)。代理行为相互评价得分,即为过去评价期内,被评价代理机构所有采购项目的代理行为被评价总分与被评价项目数量的算数平均值。

第九条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举报、信访、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及审计等发现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在参照《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代理机构)》(附件5)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的同时,参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代理机构)》(附件4),即时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分,满分为100分。评分采取扣分制,按发现并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实际次数(次数不设限)累计扣分,扣完为止。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得分为评价期末基础分值与累计扣分的差。

第十条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得分大于等于160的记为“A”级;得分大于等于120小于160记为“B”级;得分小于120的记为“C”级。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公示。每评价期(半年)结束后,省财政厅将每半年、每一年、自本办法实施以来的累计信用评价结果,将在监管平台公示5日。如对省财政厅做出的评价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可以自监管平台公示评价结果起5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每半年、每一年、自本办法实施以来的累计信用评价结果,均通报其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平台公开,并与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参照本办法测算的2017-2020年累计评价结果,也在监管平台公开。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半年度等级为“A”级的,在公示的评价结果中做“推荐使用”标志,在下半个年度中向采购人推荐使用;一般不对其开展监督检查;收取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费标准可高于其他代理机构等。信用评价半年度等级为“C”级的,在公示的评价结果中做“谨慎使用”标志,将其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四条 将从事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情况,纳入集采机构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代理机构,如在下一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B”或“A”,其信用等级将自动修复为“B”或“A”。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供应商评价代理机构)

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代理机构)

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评审专家评价代理机构)

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代理机构)

5.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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