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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11.02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建基〔2020〕8号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双鸭山市、伊春市、绥化市、大兴安岭地区、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大庆市、七台河市、黑河市城管局,鹤岗市水务局:

    为加强全省城镇供水行业监督管理,提升城镇供水单位履约守信、安全供水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6日


黑龙江省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规范供水行业秩序,建立城市供水行业诚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号)《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城市从事公共供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本办法所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是指对供水单位的综合评估,包括供水单位的基础管理、水质管理、水厂运行、管网运行、安全生产、供水服务等涉及供水单位信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供水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统一标准的评价方式。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水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认定,公开评价结果。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可以受省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全省供水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或县、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供水单位开展信用信息的收集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五条 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以年为评价周期,次年1月开展上年度评价工作。省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建立供水单位信用“红黄黑”榜,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或县主管部门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进行分级管理,使评价结果在城市供水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实现全省城市供水安全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评价等级

  第七条 供水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管理。包括厂容厂貌、应急处置、信息报告、经营依据4项内容。

  (二)水质管理。包括检测能力、检测实施、水质评估、水质整改4项内容。

  (三)水厂运行。包括处理工艺、运行质量控制、设施设备养护3项内容。

  (四)管网运行。包括管网档案与调度系统、管网漏损、管网维护3项内容。

  (五)安全生产。包括安全管理、安防监控岗位培训2项内容。

  (六)供水服务。包括服务窗口与供水抢修、热线服务2项内容。

  (七)加分项目。包括企业荣誉、水质保障、参与供水老旧设施改造、智慧水务建设4项内容。

  (八)一票否决。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供水安全及水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用水居民3人以上伤(病)亡的;因水质问题或擅自停水造成居民用户用水困难,造成大规模信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上级主管部门针对同一问题下发2次以上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共3类情形。

  第八条 省主管部门依据评价内容,制定《黑龙江省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评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总分值110分,其中基础分值100分,附加分值10分。

  第九条 评价等级。供水单位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优良—红榜单位、合格—黄榜单位、不合格—黑榜单位三个级别。企业评价等级按照下列分值标准确定:

  (一)优秀:红榜单位,计分在90分及以上;

  (二)合格:黄榜单位,计分在70分(含70分)至90分之间;

  (三)不合格:黑榜单位,计分70分以下。

  第三章 评价程序与方式

  第十条 供水单位信用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一)准备阶段。每年12月份,市或县(区)主管部门组织当地供水单位准备评价材料。

  (二)评价阶段。次年1月份上旬开始,可以委托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组织专家组赴各地开展评估工作。专家组根据评价内容和《细则》要求,对照供水单位上报材料,通过查阅佐证材料、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信用评价工作。

  (三)认定阶段。次年1月下旬开始,可以委托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汇总全省县级以上供水单位信用评价情况,形成全省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报告,经省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四)公布阶段。次年2月,省主管部门将全省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市(地)、县(市、区)供水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当地供水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分级管理标准如下:

  (一)对于红榜企业,当地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予以项目、资金支持,促进优秀企业健康发展。

  (二)对于黄榜企业,当地主管部门应督促供水单位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提升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对于黑榜企业,当地主管部门应将供水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

  (四)对连续2年列为黑榜的供水单位,若供水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或市县政府直属国有企业的,当地主管部门应建议政府将供水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岗位;若供水单位性质为特许经营企业的,当地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是否符合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吊销其许可证件,且应建议当地政府对相关企业开展履约情况调查,并根据履约情况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清退处理。

  第十三条 各信用评价参与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辖区供水单位清单,准确及时掌握供水单位运营信息,做到信息采集全面,及时监督检查,结果应用得当,引导供水单位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五条 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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