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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7]21号)
2022.10.2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616

黑龙江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精神,加强我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诚信龙江建设总体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1.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贯彻落实中央制定颁布的公民诚信守则,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完成时间:2017年底前。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其他有关部门)  

2.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工商局、省委网信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商务厅、司法厅,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3.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地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完成时间:2018年底前。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其他有关部门)  

4.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5.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丰富信用知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社区(村)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完成时间:2017年底前。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工商局、民政厅)  

(二)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1.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工商局、省委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邮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2.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厅、环保厅、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网信办、省商务厅、工商局、民政厅、文明办、共青团省委、省公务员局、司法厅、教育厅、财政厅、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旅游发展委)

(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  

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完成时间:2017年底前。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工商局)  

2.加强隐私保护。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完成时间:2018年底前。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工商局)  

(四)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1.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全国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依托各地方信用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完成时间:2018年底前。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2.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应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完成时间:2018年底前。责任单位: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级人民政府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共青团省委、省民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2.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完成时间:2017年底前。责任单位: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法院、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通信管理局、省委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3.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黑龙江”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完成时间:2017年底前。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其他有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筹规划,部署实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本领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相关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其他有关部门)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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