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1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向社会全面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坚持统一归集、分级公示原则。充分利用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省内各地、各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统一归集。利用“信用中国”网、“信用黑龙江”网和各市(地)信用网站实现“双公示”,涉及企业的,还应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三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财。依据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各地、各部门建立公示目录,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对“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一)编制“双公示”目录。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双公示”制度。
(二)明确“双公示”内容和标准。各级政府部门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许可内容、企业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机关、许可起止日期。公示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类别、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机关、处罚生效时间、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各级政府部门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报送的数据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发改电[2015]806号)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暂行)》执行。
(三)统一“双公示”窗口。“信用黑龙江”网是全省开展“双公示”工作的统一窗口,各级政府部门的“双公示”信息应通过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同步推送至“信用黑龙江” 网及各市(地)信用网站。“信用黑龙江”网负责与“信用中国”网同步“双公示”信息,涉及企业的,由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合推送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规范“双公示”程序。各级政府部门按以下方式向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合上传“双公示”信息:省、市(地)各部门统一登陆“信用黑龙江”网(网址:www.hljcredit.gov.cn) , 通过信用核查栏目经用户认证后进入黑龙江省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上传“双公示”信息至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县(市)部门可将“双公示”信息报送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信用主管部门,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信用主管部门将“双公示”信息报送至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省政府确定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负责人,省工商局为牵头部门,协调推进全省“双公示”工作。省直各 部门应安排分管负责人,明确牵头处室和联络员,联络员一般由牵头处室负责人担任,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相关业务处室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安排分管负责人,并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和联络员,统筹推进本地区“双公示”工作,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和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一)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直各部门确定“双公示”工作负责人、牵头机构和联络员,并将名单报送省工商局(联系人:肖兴民、姜子民,联系电话:0451-84655030、84617849,传真: 0451-84615654、84617849)。
时间要求:2016年2月底前。
(二)各市(地)、县(市)政府部门,省直各部门按要求编制“双公示”目录,并报送省工商局。
时间要求:2016年3月底前。
(三)各市(地)、县(市)政府部门,省直各部门按要求实行“双公示”。
时间要求:2016年3月底前,哈尔滨市全面实行“双公示”; 2016年4月底前,省直各部门全面实行“双公示”; 2016年6月底前,各市(地)、县(市)全面实行“双公示”。
(四)2014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未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的规定进行公示的,应通过“双公示”窗口,按照“双公示”程序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公示工作。
(一)建立长效机制。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直各部门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双公示”工作实施办法,指导、规范各类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和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悄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双公示”工作长期、规范、有序实施。
(二)加强技术支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快推进本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纵向归集和横向传送汇总的共享机制,实现与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黑龙江”网站互联互通,确保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信用黑龙江”网站将在显著位置开辟专栏进行“双公示”。
(三)完善评估考核。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力量,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落实。省工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依据,采取网络监测、实地核查、定期抽查以及各地、各部门报送书面材料等方式,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