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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黑政办综[2016]8号)
2022.10.2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府(行署),省政府各属单位: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5日

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对市场主体务和监管的若意见》(办发[2015]51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2015]687号)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我省行政许可和行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加快推进简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向社会全面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坚持统一归集、分级公示原则。充分利用黑龙江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省内各地、各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统一归集利用“信用中国网、“信用黑龙江网和各市(地)信用网站实现“双公示”,涉及企业的,还应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三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财。依据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各地、各部门建立公示目录,做到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位,对“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双公示目录。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双公示制度。

(二)明确“双公示内容和标准。各级政府部门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许可内容、企业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用代码、许可机关、许可起止日期。公示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类、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机关、处罚生效时、处罚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和救济渠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各级府部门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报送的数据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行政许可和行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发改电[2015]806号)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暂行)执行。

(三)统一“双公示”窗口。“信用黑龙江网是全开展“双公示工作的统一窗口,各级政府部门的“双公示信息应通过黑龙江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同步推送至“信用黑龙江” 网及各市(地)信用网站。“信用黑龙江网负责与“信用中国网同步“双公示信息,涉及企业的,由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合推送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规范“双公示程序。各级政府部门以下方式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合上传“双公示信息:省、市(地)各部门统一登陆“信用黑龙江”(网址www.hljcredit.gov.cn) , 通过信用核查栏目经用户认证后进入龙江省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上传“双公示信息至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县(市)部门可将“双公示信息报送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主管部门,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信用主管部门将“双公示信息报送至黑龙江信用信息共交换平台。

三、职责分工

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政府确定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负责人,工商局为牵头部门,协调推进全省“双公示”工作。省直各 部门应安排分管负责人,明确牵头处室和联络员,联络员一般由牵头处室负责人担任,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相关业务处室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安排分管负责人,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和联络员,统筹推进本地区“双公示工作,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和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四、实施步辗

(一)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各部门确定公示工作负责人、牵头机构和联络员并将名单报送省工商局(联系人肖兴民、子民,联系电话:0451-8465503084617849,传真: 0451-8461565484617849)。

要求2016年2月底前。

(二)各市(地)、县(市)政府部门,省直各部门按要求编制“双公示”目录,报送省工商局。

时间要求:2016年3月底前。

(三各市(地)、县(市)政府部门,直各部门要求实行“双公示”。

时间求:2016年3月底前,哈尔滨市全面实行“双公示; 20164月底前,省直各部门全面实行“双公示; 2016年6月底前,各市(地)、县(市)全面实行“双公示”。

(四)2014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未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务院令654号)的规定进行公示的应通过“双公示窗口按照“双公示程序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公示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立长效机制。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各部门要抓好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双公示”工作实施办法,指导、规范各类信用信息的归、管理、共享和公示。建立权清晰的分级负机制和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悄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向社会公布,确保“双公示工作长期、规范有序实施

(二)加强技术支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要,加快推进本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设,按照纵向归集和横向传送汇总的共享机制,实现与黑龙江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黑龙江”网站互联互通,确保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信用黑龙江网站将在显著位置开辟专栏进行“双公示”。

(三)完善评估考核。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力量,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落实。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要考核指标和依据,采取网络监测、实地核查、定期抽查以及各地、各部门报送书面材料等方式,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将检查评估结果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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