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立法

商标法大修启幕:从“重注册”到“强治理”

来源: 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2026-01-26

  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并历经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迎来新一轮系统性完善。近日,商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商标作为市场主体品牌价值的核心载体,作用愈加凸显。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年底,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达8352.3万件,有效注册商标达4977.7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

  与此同时,商标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屡禁不止、商标不当使用花样翻新、商标侵权仍居高不下、商标注册人过度维权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乱象既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制约了商标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近年来,商标法修改一直是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代表都会提出相关建议、议案,呼吁加快修法进程,以法治手段破解行业痛点。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会长、中央统战部建言献策财金组专家樊芸认为,应完善“恶意抢注的民事赔偿”制度设计。此次商标法从“修正”升格为“修订”,绝非简单的法律条文调整,而是一次立法体例的科学化升级和制度体系的现代化完善,标志着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实现两大重要转型——从“重注册”转向“强化使用义务”,从“确权型立法”转向“治理型立法”。商标法修订草案紧扣品牌建设、创新发展和企业需求,展现出鲜明的时代性与针对性。修订草案明确将“动态标志”纳入可注册范围,扩大了商标注册类型,既契合数字经济、新媒体发展趋势和国际商业实践惯例,更为我国品牌创新拓展了广阔空间,为企业品牌“出海”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同时,通过体系重构与制度创新,剑指恶意注册、“僵尸商标”、侵权与滥权并存等长期困扰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彰显了立法破解现实难题的决心。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图书馆参考咨询部主任刘忠斌建议,增设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性条款。一是明确规定过度维权行为并建立反赔制度。修订草案对恶意诉讼规定的范围仍过窄,未涵盖发警告函、恶意投诉等滥用行为。建议在商标法中增设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性条款,并明确规定恶意维权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二是设立恶意行为的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对恶意抢注、恶意维权行为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建议在商标法中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恶意商标注册及维权行为信用记录档案,将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基于恶意抢注的商标进行维权等行为明确纳入记录档案。对列入名单主体,可依法限制其后续商标申请,加快审查其涉诉案件,并向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推送信息,在商标申请、政策优惠、信贷融资等方面予以限制,实施联合惩戒。

  全国人大代表、兰州鑫源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鑫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尹建敏建议, 对民族地区产业品牌给予政策优惠。国家应出台有针对性的商标注册优惠政策,对民族地区和曾经的特困地区培育的特色产业品牌予以重点扶持。具体而言,对于那些产品市场认可度高、已在全国形成一定品牌影响力,且能切实带动当地群众增收致富的特色产业品牌,在商标注册审查、核准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适当放宽审查标准、简化审批流程,助力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特色产业品牌“走出去”,以品牌赋能乡村振兴,让更多群众共享产业发展红利。(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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