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市场化、金融深化和信贷自由化,个人破产事件不断增加。一方面,创新创业失败的民营企业家因为背负企业连带清偿责任而“无限偿债”问题日益突出,导致企业活力无法进一步激发;另一方面,过度负债的债务人因社会信用评价降低,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其个人及家庭成员生活持续陷入困境无法脱身,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
为此,建立兼具公平合理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给予危困个体重生机会功能的个人破产制度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正在探索推进,也有了一定的地方立法试点与实践基础,但仍面临很多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我国个人破产立法仍需与国情和实际相结合,构建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又能解决本国问题的个人破产制度。
为此,厦门中院自2023年起即从现实需求出发,先行开展具备个人破产部分功能的个人信用重塑工作的实践探索,并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个人信用重塑工作指引(试行)》。
《指引》明确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债务人可以通过债务清算、重整、和解,免除其未清偿债务,实现个人信用修复;同时设立财产豁免制度,规定债务人行为限制、考察期及虚构债务、隐匿财产等行为的责任承担,在保障债务人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为债权人提供稳定预期,并严格惩戒恶意逃债行为,加强当事人诚信自律。
本次改革与现行企业破产法协调互动,为诚信债务人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者提供债务纾缓的制度化途径和法治化救济渠道,有利于提升厦门民营企业的活力和创业创新能力;也进一步传递“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市场理念,有利于推动完善社会信用法治体系和社会诚信建设。
今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厦门中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对照《指引》要求,于近日正式受理审查全省首例个人信用重塑案件。
案情速览
该案中,该债务人多年投资经营某服务行业公司,因低估经营融资风险及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持续出现负债,其个人也因为公司连带担保而背负多笔债务,陷入财务困境。
疫情过后,公司营收逐步趋好,债务人偿债能力提升,经初步审查属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但因公司与其个人均被列为被执行人,信用受限,无法进一步开展相关业务往来,因此向厦门中院申请个人债务重整,希望借由信用重塑制度实现债务有序清偿,修复个人信用,恢复企业诚信经营。
下一步,厦门中院将依照工作指引规范,严格开展审查工作,扎实有序推进个人信用重塑案件审理。通过司法实践的先行先试,积累总结有益做法、有效方式、具体成效,为厦门市个人破产制度建设提供实践素材和实证研究,也为其他地区的改革探索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厦门经验”。(来源:厦门中院)